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株)AgTech Media(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Agtechkorea(以下简称"服务")及相关各项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术语的定义)

  1. "服务"是指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新闻报道、数据分析资料、视频、收费及免费内容以及其他信息等。
  2. "用户"是指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会员与非会员。
  3. "会员"是指接入服务并同意本条款、获得账号(ID)后使用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与修订)

  1.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刊载于服务初始页面,以便用户易于知悉。
  2. 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修订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并连同现行条款一并在服务初始页面予以公告。
  3. 用户如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申请退出会员;在变更后条款生效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已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4. 本条款适用于 AgTech Media 通过Agtechkorea等所提供的全部服务。

第二章 服务的使用及著作权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公司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服务。
  2. 公司在发生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临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第五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 公司所创作的作品(报道、照片、ROI分析数据、信息图表等)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用户不得未经公司事先许可,将通过使用服务所获得的信息中著作权归属于公司的信息,以复制、传送、出版、发布、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用户所发布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该内容的作者,但公司可为运营及宣传服务而使用该内容。

第三章 义务及责任

第六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从事法令及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为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而竭尽全力。
  2. 公司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而具备安全系统,并公示及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七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盗用他人信息及填写虚假事实。
  2. 擅自变更公司所发布的信息。
  3. 传送或发布公司所禁止的信息,以及商业性利用。
  4. 侵害公司及第三方的著作权等著作权、知识产权、知识财产权。
  5. 妨碍服务运营的行为。

第八条(服务使用限制)

  1. 用户违反本条款的义务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公司可通过警告、暂停、强制退出等方式分阶段地限制其服务使用。
  2. 用户在一定期间内无登录(log-in)公司服务以使用服务的记录的,公司可为保护会员信息及提高运营效率而限制其使用。
  3. 用户从事下列行为的,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使用合同,或限定期间中止其服务使用。
  • 盗用他人的服务ID及密码
  •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
  • 故意散布有损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
  • 用户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为目的而计划或实施服务使用
  • 损害他人名誉或使他人遭受不利的行为
  • 以妨碍服务稳定运营为目的而发送大量信息或发送广告性信息
  • 散布引发信息通信设备误操作或信息等破坏的病毒程序等
  • 侵害公司、其他用户、他人的知识产权
  • 有公信力的外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或就非法选举活动收到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释的情形
  • 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会员ID及密码
  • 未经公司事先许可,将利用公司服务信息所获得的信息予以复制或流通,或进行商业性利用
  • 用户在留言板等处刊载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
  • 违反包括本条款在内的公司所定的其他使用条件及相关法令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的限制及其他

第九条(数据及信息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

  1. 公司所提供的分析数据及ROI报告为参考性资料,对于以此为依据所作的投资或经营判断的结果,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公司因天灾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的,免除其关于服务提供的责任。
  3. 公司对因用户的可归责事由所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4. 公司对用户就服务相关所刊载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5. 公司对用户相互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相互之间以服务为媒介所发生的交易等,免除责任。
  6. 公司对因用户违反本条款所定义务而致用户及第三方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青少年保护)

公司作为各年龄层均可自由使用的空间,为保护青少年免受有害信息侵害并帮助青少年安全使用互联网,依据《信息通信网法》(정보통신망법)所规定的青少年保护政策另行实施,具体内容可在服务初始页面等处确认。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

  1. 公司与用户应为圆满解决服务相关所发生的纠纷而作出一切必要的努力。
  2. 尽管有第一项的规定,因该纠纷而提起诉讼时,以管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